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