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