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