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从省外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四十五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三十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