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