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组织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