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相衔接,将安全生产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