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选址和布局时,应当保证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留有适度的发展空间,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在已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项目双方的安全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搬迁改造。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