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工商、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