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景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未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