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有效旅游、公安、交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证据收集规则和互认标准、案件移送程序、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规则以及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旅游执法实效。有关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旅游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