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六节 一日游第五十五条有效旅行社组织前往长城、明十三陵等本市有多个同类景区或者景区内有多个同类收费景点的团队旅游活动,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所游览景区或者景点的具体名称。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游览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