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统筹旅游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国际旅游交流和国内旅游区域合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