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三节 旅游客运第四十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旅游客运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经营的相关信息,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和内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旅行社应当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车辆为团队旅游提供交通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