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文化、文物、统计和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分类、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