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结合当地自然人文环境特点,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原貌,保持环境、景观、设施协调统一。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