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一)从事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研究贝藻类、海洋性鸟类、野生水仙花及其生态环境获得重要成果的;

(三)开展保护区宣传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