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惩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