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第五条有效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