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民族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