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