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在拟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公示相关事项的,应当采用资料发放、信息张贴、信息资料查询等便于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的方式;采用张贴方式的,张贴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