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