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征收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房屋的地点和面积以及交付期限、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和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临时过渡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对征收范围内的公有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