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征收工作流程、房屋征收部门和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