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