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