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七条有效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