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十二条有效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