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决策服务、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