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农村扶贫项目库中优选项目,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依照各自的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