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信息、人才等支持,增强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