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建设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