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