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达成工程初步结算意见,非施工单位原因延期的,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意见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