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
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市建设、交通、水利、市政、林业、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