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七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