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Amended

本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实施统一协调与分级分类分部门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