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