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的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对抢修、抢险作业进行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者施工单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出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