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夜间造成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