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或者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