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以下档案业务:(一)档案业务咨询;(二)档案整理;(三)档案价值评估;(四)档案技术服务;(五)档案寄存保管;(六)营业执照规定的其他档案业务。档案中介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