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市、区政府设立的文件中心,是集中保管与提供利用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一)接收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理完毕的文件;(二)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整理、鉴定和保管;(三)向市或者区档案馆移交需长久保存的档案;(四)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利用文件。文件未纳入文件中心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档案室,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各种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