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四章 档案与文件的利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应当采取以下形式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文件:(一)馆内利用;(二)网上查阅;(三)专人递送;(四)电传或者邮寄;(五)提供档案、文件证明;(六)编纂档案、文件汇编和参考资料;(七)举办档案、文件展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