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第四章 档案与文件的利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共档案馆文件中心保管的档案、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是应当依法保密或者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社会组织及个人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档案馆包括市、区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