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依照国家规定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有关部门在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按期移交文件中心或者本单位档案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所有的单位的工作人员离开原岗位时,应当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