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权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