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防治结合,加强监督,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