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对于水土流失区域,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具体的治理计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恢复和整治水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