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施工引起水土流失。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不得破坏原有防洪排涝体系的功能,严禁向江河、水库、山塘、沟渠倾倒余泥、砂、石、渣土。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在铁路、公路两侧地界以内的山坡地,必须修建预防水土流失的护坡或采取其他整治措施。治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