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八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水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