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八十二条已修改供水企业或者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6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